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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在我市大力开展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建议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2-04 01:55

  公益性岗位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购买(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协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目前我市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阶段,再加上受国际会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的用工人数和以往相比减少了不少,这对那些没有学历或者学历过低,以及没有什么技术,而年龄又偏大的人就造成了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尤其是“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低保困难家庭,一直以来他们都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困难群体。因此开发公益性岗位,扩大就业人数,优先安置这些人就业和再就业就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件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灾区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开辟公益性就业岗位。通过调查,发现我市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购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公益性岗位购买中主要问题

  1、公益性岗位购买不足

  各级政府虽然重视公益性岗位的购买,但是由于财政投入再就业资金总量小,所以在公益性岗位购买中的投入就不是很足,享受政策的对象范围太窄,保障范围就相对小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虽然也设置了公益性岗位,但是大都是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而且还有年龄的限制,甚至性别限制,把一些急需就业的困难人群拒之门外。由于政府投入少,一些市、区、县到目前为止,真正属于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还没有,一些失业人员只能自己组织起来进行再就业。由于这些岗位不是政府购买的,缺少相关部门的监督,一些制度就不可能做到合理合情,这对再就业人员很不公平。

  2、相关部门重视不够

  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重视不够,在购买公益性岗位时,由于没有一个很好的联动机制,各部门没有形成一个整体合力,开发部门少,难度大,各单位都从自己的部门利益出发,只丌发本部门的公益性岗位,缺少信息询通、资源共享,使主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公益性岗位的购买和用工情况,不能很好地将有限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统筹使用的范围。

  3、工资待遇低,管理方式不科学

  由于地方政府对就业和再就业各项配套资金投入少或基本没有投入,所以由地方财政支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偏低,造成公益性岗位普遍存在工资待遇低,社会地位低,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据了解,目前一些物业公司招的保洁人员,不但是全日制的工作量,而且还要加班加点,甚至没有休息同。他们所付出的劳动和得到的报酬不能成比,也享受不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医疗)。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方式也有待于规范化,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要优先按排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本身已有一份工作或在做生意,却找关系、走后门,再来兼占了一个公益性岗位,使真正需要岗位的人却得不到工作。还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对援助对象不能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使他们自身所具备的技能不能和从事的工作对接。

  二、对公益性岗位购买的几点建议

  1、“就业乃民生之本”,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是一项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支出。对那些就业困难人员能够胜任,同时又能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岗位,政府都可以采取购买形式来按排他们再就业。象社区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小区的保洁、绿化、保安,城市交通的协管人员等等。这些岗位设置不仅能解决就业困难人员,而且对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的文明度也有很大的益处。

  2、合理安置再就业人员,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凡是各级政府投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要优先按排给就业困难的对象。各级政府应该实行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持力度。也可采取由各级政府财政、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自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来筹集专项用于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公益性岗位的不同性质和工作量,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对一些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就业困难的人员,一方面通过各级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对他们进行安置。同时还可以采取和一些培训机构相挂钩,利用现成的教学资源对一些想学也能学的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传授他们一技之长,让他们重新找到更适合他们的岗位。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规范化管理。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各项岗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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