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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低收入群体进行拆迁安置?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3-18 00:30
对于低收入群体的房屋拆迁安置,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提供廉租房进行安置。对于拆迁区域内的无房户(现主要租住在公房内),符合低保条件,有城市常住户口,由本人申请,社区、办事处、房管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府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内,统一建设廉租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予以安置。
(二)提供经济适用房进行安置。对于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群体,符合低保条件,有城市常住户口,其人均现有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由本人申请,社区、办事处、房管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府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内,统一建设经济适用房(60平方米左右),予以安置。对其原住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化补偿。
(三)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为体现“以人为本”,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同时,一是对那些尚不能解决住房困难的特困户实行以下政策:原则2人为50平方米,3人为60平方米,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在夏渡新城安置一套安置房。
(四)提供商品房进行安置。对拆迁区域内,那些既不符合廉租房也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夹心层”困难户,由开发企业在改造区域内采取异地用商品房,按拆迁房屋面积适当扩大安置房面积的办法予以解决。
(五)提供共有产权房进行安置。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面积未达到50平方米的,且无力支付剩余面积房款的低收入家庭,采取“共有产权”方式解决其安置问题。产权调换的面积属被拆人私有产权,超出面积部分由政府购买后按廉租住房规定处理,该部分属政府产权(不超过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逐年购买。
另外,为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拆迁区域的困难群众再就业,按国家有关政策适当予以扶持和帮助;对特困群众医疗在定点医院实施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低保手续后享受低保;按规定要求,办理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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