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效珉代理检察长的决定(2011年1月9日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效珉代理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