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关于《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9-19 15:27
      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1月12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征收人通过征求意见箱、意见栏、网络、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2012年9月3日、4日征收人又先后两次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和多数被征收人支持实施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认为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同时,有些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安置地点、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违法建设处理、优惠政策等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采纳了合理的意见及建议,并对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区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宣城市人大三届一次会议精神,加快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将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城市景观建设、文化底蕴彰显四大功能有机结合,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宣城。依据《宣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宣城市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以及《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沿岸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为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宣城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签约时限
  (一)征收范围
  B1区:东至九州大道,南至叠嶂路,西至南市路,北至响山门、宣州市场北边界以及五小北院墙;
  B2部分区域:东至九州大道,南至响山门,西至宣州市场,北至燃料公司宿舍和汽运公司宿舍交界处;
  B3区:东至宛溪路,南至交通路和绿宝嘉园北围墙,西至南市路规划延伸段道路中心线,北至宛溪路。
  总占地面积约197亩,总建筑面积约11.09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约2.82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商业建筑面积约3.75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办公面积约0.69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3.83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范围图,征收数量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二)征收签约时限
  2012年10月—2013年5月(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记载为依据。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告之日即为评估时点,下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和产权调换地点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
  对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的,征收部门将帮助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自行选购,房源为:本区域改造后的商业用房、仁和时代广场及麦莎广场商业用房。价格为: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企业协商约定的市场优惠价格。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发放选房序号。商业用房实行一房一价,由被征收人按征收部门帮助提供的房源自主选择,自购商业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商业面积在15m2以内(含15m2)的部分按市场优惠价购买,超15m2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应服从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经营业态要求及相关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且选购征收部门帮助提供的商业房源的,超过规定期限未购买的,征收部门不再帮助提供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个人住宅产权调换地点、结算方式
  1.产权调换地点:
  B1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就近产权调换地点为B2、B3区域;B2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就近产权调换地点为B2、B3区域;B3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就近产权调

【责任编辑:】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