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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6-10 00:04

  1、实行以学业考试成绩等级分作为高中录取主要依据。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分县市区划定。

  2、继续坚持将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1年的分解指标应不低于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70%,具体办法另文通知。省级示范高中非择校生不招收历届生。非择校生分解到初中的指标不录取初中阶段学习四年(指变相留级,下同)的考生。非择校生统招指标录取初中阶段学习四年的考生比例控制在各校非择校生统招指标总数的2%以内。

  3、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普通高中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必须达到5C等级及以上,其中,录取省级示范高中的考生,必须达到4B1C等级及以上。各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教研[2008]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终结评定。

  4、继续试行优秀初中毕业生和特长生保送或直升普通高中的制度。保送和直升比例应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不足56人的可招到56人。各校直升生、特长生招生方案必须经市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5、市教体局统一管理全市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允许民办普通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但自主招生方案须经市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民办普通高中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下浮3个等级分招生,不得随意降低录取标准招生,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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