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必须是省科协、省教育厅等联合举办的,且有比赛通知、秩序册和获奖证书)。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信息学联赛、机器人竞赛省级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市级个人一、二等奖者,分别加10分、5分;获省级学生电脑作品评比个人一等奖者,加20分(必须是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且有比赛通知、秩序册和获奖证书)。
3.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得奥运项目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获得奥运项目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获得非奥运项目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第一名的队员,加20分(竞赛主办单位须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的,有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获得市教体局举办的围棋、象棋比赛一等奖的加10分(须提供市教体局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
4.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省级以上文艺汇演(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节目,下同)一、二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加10分;获省级以上美术、书法作品展评个人一、二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获省级个人三等奖或市级个人一等奖者,加10分(须是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且有获奖证书)。
5.侨眷加5分(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即考生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考生本人兄弟姐妹等是华侨,须有侨办证明),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须有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和户口簿)。
6.烈士子女加20分(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和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军人)子女加10分(须有所在部门师级政治部证明或警官证和市级公安部门证明)。
7.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须有军官证和所在部门师级政治部证明);驻宣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5分(须有父母所在部队证明和户口簿)。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各类政策加分,均按照其分值的10%转换为等级分计入考生等级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