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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公交延伸至古泉镇有关情况问答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12-13 16:28

  宣城新闻网讯 随着城市的发展,古泉镇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更好地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从2013年1220日起,市区2路公交将延伸至古泉镇。近日,2路公交延伸至古泉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有关事项回答了本网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延伸2路公交到古泉?

答:一是城市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框架渐次拉开,城市规划区逐步拓展,根据《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古泉镇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公交延伸至规划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更好地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敬亭山茶场、古泉镇和沿线居民要求改善出行条件开通公交的呼声强烈。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王恒宝等代表也提出古泉镇开通公交车的议案,以方便当地群众出行。

问:延伸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要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衔接换乘,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是《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指出,城市公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有序竞争、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优先发展大运量城市公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交发展实行宏观调控,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城市公交资源。 三是《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明确,古泉镇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

问:公交延伸后如何解决与农班车经营的矛盾?

答:目前,宣古线上运营的农班车共14辆,为2009年5月份购买的30座空调车。2路公交延伸到古泉镇,将对该线路的农班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为此,拟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鼓励宣古线农村客运班车继续经营,与公交车同时开行,群众自愿选择乘坐。 2、适当增加延伸段公交车运营时间间隔,将延伸段公交班次运营时间设置成每30分钟一班。 3、本着“自愿、有偿”原则,对自愿申请退出经营的农村客运班车,由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宣州区运管所)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退出经营的: (1)宣州区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借鉴合肥、淮北、淮南等市做法,参照广德县、泾县等县的做法,根据车辆使用年限、线路运营水平等情况,对车辆予以一定补偿。补偿标准为一次性补偿+车辆残值,车辆残值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2)对自愿退出经营的农村客运班车,由市公交公司每辆车安排1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就业。凡进入公交公司工作的驾驶员,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公司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延伸后的线路运行是怎样安排的?

答:1、开通时间:2013年12月20日。2、线路设置:2路公交自老汽车站敬亭山度假村再往前延伸至古泉镇。途径主要站点为: 老汽车站—市政府—电力新村—敬亭山度假村—敬亭山茶场—富山村—古泉敬老院—古泉客运站 3、运营时间:老汽车站敬亭山度假村段:6:00~19:30,班次间隔时间为5~8分钟;敬亭山度假村古泉镇延伸段:6:00~18:30,班次间隔时间为30分钟。 4、票价:与原线路一样,实行无人售票,票价保持普通车1元(空调车2元,按季节划分)不变。

问:公交车开通后,当地群众可以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

答:1、公交运营票价实行全程一票制。普通公交车票价为1元,空调公交车实行8+4模式,其中,3、4、10、11月四个月为1元,其余八个月为2元。2、70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盲人、肢体二级残疾、离休老干部凭证享受免费乘车。3、小学生、中学生持公交IC卡,乘坐公交车可享受半价优惠(0.5元)。4、成年人持公交IC卡,乘坐公交车可享受九折优惠(0.9元)。

问:如何办理公交IC卡?

答:公交IC卡种类及办理: 1、普通卡:办理对象不限,直接去网点即可办理。 2、学生卡:仅限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使用,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本学期注册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办理。每年7月-9月需办理年检,年检逾期自动转为普通卡。 3、敬老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一寸或两寸照片两张,到市公交公司办理。使用时间为11个月,到期前需办理年检,年检逾期将自动失效。 办卡及充值地址:西门大坝塘路18号(中国移动代办);中山路18号(中国电信代办);锦城南路91号(中国移动代办);鳌峰东路立交桥下(公交公司);西林小区卫生局门面房(中国移动代办),办理时间:8:00~17:30。 普通卡、学生卡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须妥善保存。 因质量问题损坏的,可以到市公交公司免费办理新卡;需退卡的,持IC卡到各充值中心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摘要

(一)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第六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中有关要求 树立优先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把握科学发展原则。一是方便群众。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推动网络化建设,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二是综合衔接。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提高一体化水平,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组织管理,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班线经营期限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班线客运的经营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6年;(二)其他道路的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5年,省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

(四)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刑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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