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负担,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及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医疗救助比例由不低于55%提至60%以上。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达到60%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