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提出申报意向】申报单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提出申报意向。省绿色建筑协会确认申报项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并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申报单位。
第二条【技术咨询】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省绿色建筑协会指导申报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并委托我省相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咨询,以提高绿色建筑申报质量。
第三条【初审】申报单位准备好相关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材料,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申请后,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第四条【声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申报单位向省绿色建筑协会提出申报声明,并在提交声明5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递交至省绿色建筑协会。
第五条【形式审查】省绿色建筑协会对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补齐。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返还申报资料,并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六条【专业评价】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省绿色建筑协会可组织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价,核实申报单位的自评结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建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7-9名单数专家组成,从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函审】对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省绿色建筑协会将材料递送给专家评审组成员进行函审,评审专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填写函审意见。
第九条【现场核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省绿色建筑协会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核查组赴申报项目现场逐项核查达标落实情况。
第十条【召开专家评审会】由省绿色建筑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成员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授予的星级。评审结果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公示】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绿色建筑协会退还申报材料。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省绿色建筑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省绿色建筑协会提供书面材料。对有异议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公告、颁发标识】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告,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颁发证书(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