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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原创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9-26 15: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和文化名市建设,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创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经费由市财政从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按照《宣城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原创文艺精品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我市重大原创文艺精品项目立项扶持。获得全国性、全省性专项资金支持或列入省以上宣传、广电、文化、文联等单位重点创作计划的文艺项目优先考虑。

第四条  原创文艺精品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坚持项目化管理、以奖代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有冲击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原创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市原创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立项。具体包括:

(一)文学创作类:纪实文学、报告文学、儿童文学、小说、人物传记、正规出版机构立项出版的小说集、散文集、诗集;

(二)舞台艺术类:戏剧(含传统戏曲、现代舞台剧)、音乐(歌曲);

(三)影视类: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剧(片)、电视纪录片、纪录影片、网络电影、网剧、微电影。

重大主题书法、美术作品申请立项,一事一议。

第六条   原创文艺精品项目申报阶段要求:

(一)文学创作类:已形成完整初稿或已由正规出版机构立项出版。

(二)舞台艺术类:戏剧已完成剧本创作,进入排练阶段;音乐(歌曲)已完成初稿可进行排演。

(三)影视类:已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等,并已完成剧本创作。

第七条  原创文艺精品项目申报资格条件:

(一)宣城市境内文化企业、个人均可提出申报。外地文化企业、个人创作的宣城题材作品也可申报;

(二)项目要进入实质性的启动阶段,但不包含已公开播映、出版、演出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所指作品应为原创,申报者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四)申报项目所指作品完成后,其申报省级以上各类文艺奖项的权利归宣城市,或由宣城市共享。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原创文艺精品项目申报立项采取逐级汇总、分类审核的办法。原则上,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影视类项目的初审及创作指导,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舞台艺术类项目的初审及创作指导,市文联负责文学创作及书法、美术类项目的初审及创作指导。

第九条  申请立项扶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宣城市原创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立项申请表》;

(二)项目策划案(含可行性研究)和预算报告;

(三)申报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改编作品需提交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四)申报单位与联合制作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如联合制作单位注册地为外市,合同文本中须明确文艺奖项申报权利归属;

(五)文学创作类:提供原稿或样书。已与正规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的,须提供;

(六)舞台艺术类:戏剧剧本或排练视频;音乐曲谱。

(七)影视类:《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等;

(八)个人申报项目须提供详细个人简历和创作成就证明;

(九)获得全国性、全省性专项资金支持或列入省以上宣传、广电、文化、文联等单位重点创作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立项程序:

(一)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文联按项目类别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可行性论证,遴选出若干个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推荐至市委宣传部;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推荐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三)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讨论立项建议方案,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四)通过新闻媒体对扶持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总投入、实施进展等情况,采取一例一议形式确定每一个项目的扶持资金额度。

第四章  扶持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疑议,被确定为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即立项后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占拟扶持资金额度的10-30%);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组织评估认为达到预期效果的,根据项目完成质量,研究结项资金拨付额度;认为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创作者无法完成所申报项目的,可停止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文联按类别对扶持项目的创作生产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考核。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申报表中安排的创作计划,按进度执行,确保艺术质量。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需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和下一步运作计划。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申报单位须向市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终止项目。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纪律,专款专用。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个人扶持资金要用途清楚、账目明晰。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并由有关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或个人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并向市委宣传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验收标准:戏剧实现公演;音乐完成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出,或获奖,或在正规音乐期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调演;电影完成院线上映,电视剧、动漫剧(片)、电视纪录片、纪录影片完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或获奖,广播剧完成在省级以上电台播出或获奖,网络电影、网剧、微电影完成在国内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图书在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书法、美术在省级以上文联及相关协会主办的展览中展出。

(三)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影视类项目的结题验收,市文广新局负责舞台艺术类项目的结题验收,市文联负责文学创作和书法、美术类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新一轮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影响参评敬亭山文学艺术奖并获得奖励,不影响依据《宣城市获全国和全省性文艺奖项配套奖励办法(试行)》获得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中共宣城市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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