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彩霞 吴小元
微信版第1404期
青弋江纵贯泾县全境,沿途码头市镇依水而建,构成了泾县基本的城乡布局。在此基础上,因为农耕社会对水资源的依赖,所以形成了一系列水田灌溉的管理制度,由此产生的纷争也如影随形,成为乡村民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琴溪渠、新丰坝为例,以概见古代沟渠管理的基本形态,及围绕“水利”产生的种种纠纷。
沟渠的管理
沟渠管理首推琴溪渠。
在泾县北乡琴溪镇境内,沿322省道有西起桑坑的沙基河,东至汀、漕二溪流出的琴溪河,方圆千余亩的良田全部由琴溪渠引水灌溉。
琴溪渠又称曹公堤,县志载曹公为明知县曹谷,其筑堤坝“以防淫潦之患者”,起止地是从琴溪河边直至老油榨,长四华里。它的辅助工程还有,在琴溪境内的狮子山前用石块建引水坝一座,进水口处建一闸门;在三甲里东边又开一沟渠,建有名为长安坝的引水坝,以补琴溪引水坝水量之不足。
据泾县文史前辈郑苏的文章得知,在建琴溪渠后,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曹公会同诸人制定了一套管理办法。此套办法被刊刻于石碑,至今仍存于老油榨跨路凉亭的内墙上。
首先是放水顺序和时段的管理。将全沟受益田亩分成五个甲,每个甲开进水沟一条,由进水沟引水到田,每甲田亩有多少、水路远近之分。按实际情况,分配放水时间:一甲放水一日一夜,二甲放水一日一夜,三甲放水两日一夜,四甲放水一日两夜,五甲放水两日两夜,以日出日没为挨甲放水交班时间。规定每年农历六月初一日正式挨甲放水,从一甲开始、五甲收尾,七天一个轮回周而复始。
其次是水沟的清理与用工制度。每年三月初一为清沟日期,敲锣通知,翌日由各甲董事带到工地清理本甲所辖地段。清好后各甲同去清理引水坝。如遇天干水小,河水不能上沟,闸工鸣锣通知,各甲都要派人前去筑坝。派工多少按田亩计算,无故不到者公议罚款或罚工。
第三是放水灌溉的管理组织:设有永久性董事会,每甲推举一人,均为义务任职。另雇看闸工一人,每年补贴稻谷两石,职责是管理进水闸闸门,传集董事开会,清沟筑坝,鸣锣通知,收集坝费。
第四是水沟的维修与坝费收取:坝费每亩每年收稻谷2斤,中秋前后送交。过重阳未交者,管闸工登门收取,坝费由殷实户保管。如遇特大洪水,引水石坝被水冲毁,小修在常年坝费内开支,大修由董事开会,将工程包给石工。按实际包价,照田亩摊派费用。工程由董事会监工验收。
这套管理制度,从时间管理、工程管理、组织管理、用费管理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切实可行、公平公正,保证了四百余年琴溪田畈的丰收。
灌 溉 纷 争
据清嘉庆《泾县志》载:《泾川谕记》记明隆庆中,知县刘世亨开承流坝一所,灌田二千亩,即今丰东三图与长乐连界近山处之新丰坝也。旧载浇田一千亩,乾隆二十年间报增浇田三千亩,其径庭若此。
此处暂且不论新丰坝浇地范围大小,自明至清新丰坝就因水田灌溉而致各姓氏官司不止,讼牒不休。
新丰坝位于泾县长乐都,为丁氏先人于明初倡建以灌溉田亩。该坝约长十余里,灌田三千六百余亩,受惠者达十余姓。丁姓八房轮充坝长。每岁水大则培砌土石以备,蓄浅水小则开通沟道以灌下游。迨及秋收,凡用水之田,每亩出租谷水利给与坝长,以作完粮修坝及一切督理饭食之费。该处坝身由丁源捐地三十二亩。万历九年(1581),丁氏后人丁世高率人加固,长2480弓,宽2弓,东至张允鸣石塌,西至五里坝,南至龙口潭,北至庄前。
万历九年划定新丰坝灌溉权限的奉按道府县碑记
此坝水流经同村人黄德政门前。黄氏在新丰坝内无田,其52亩田取水于坝西五里之外的五里坝,一旦天干从五里坝取水灌溉。但在该年六月天干之时,五里坝干涸,黄径直将新丰坝的水截断引入自家高田,致使下游的丁、汤诸姓千亩粮田失收。知县李邦华审理断为:新丰坝为丁氏所业,积水灌溉,因田处下而坝处上,既利于自己,又惠及于丁文显、汤天祥等数姓。因坝沟经黄德政门前,黄贪图新丰坝水利之近,干旱之时,径自截水引入自家高田,致使下游损失惨重。因念丁、黄两家是亲戚,从轻发落:沟边高田不许戽引,黄氏遭杖责。
万历四十年(1612)四月,因山体发蛟,新丰坝坝基冲毁,村民贪利,在原坝坝基上打鱼放排,致使修坝不能正常进行。该年十一月,丁士祥等恳请钦差军门徐批饬宁国知府马从龙,遣水利官会同泾县知县周以典督修,始能复旧。根据田亩数定人工,在冬季农闲季节兴修水利。
顺治六年(1649),黄氏又兴讼上告,同时有陈普祥从中教唆帮讼,兵备道郝璧亲审详批:新丰坝为丁氏世业,黄德政水口在上五里,仰厅督令立碑,各不相碍。若德政再行霸截水,访出重治,陈普祥唆讼已惩,依拟收缴。
继坝身捐用三十二亩地之后,康熙年间丁氏又买黄轮柏等地二十八亩,以备筑坝取土之用,共地六十余亩。因郑季黑祖坟逼处新丰坝中堤,乾隆二十四年(1759)丁永绅等在该处取土,郑季黑出阻,张阔帮闹,被丁苟殴伤身死。县令王廷栋在命案内附请郑坟令其迁葬,丁姓坝道照旧修筑,郑抗不迁坟,斜砌石墈阻塞水路。王令勘明,断令有田各户每亩捐银二分,共银七十二两给郑姓作迁坟拆墈之费。随据缴银七十二两贮库。郑季黑不愿得价,情愿捐地,呈请勒石标明,并禁丁姓毋许重秤多取水租。王令准备十六两秤租官秤,并建碑仪门。不久郑季黑又控丁永绅打裂碑石。此案前后拖延六年悬宕未结。
新任县令李元标断定,郑季黑阳藉捐助之名,阴怀攘夺之计,应照王令原断,将缴贮库内银七十二两押令郑季黑具领,毋庸受助。其地九分六厘,银粮过入该坝总户完纳。前建之碑请饬销毁。以此坝原系丁姓之业,其祖助地于先,子孙买助于后,历来钱粮均系该户完纳,修筑亦系该户经理。如议由官方主持,似非情法之平。至于田亩买卖,租稻收贮、稽查、开销等事,其中书役之需索,造册之纷繁,与业主坝长不无扰累。况查该坝自进水之处起,内分总沟三条,又分子沟数道,每岁雨旸时若论开挖,挑浚之工尚少,倘雨泽愆期,何处应开何处应筑,全资人力,一切经费更难预定章程。故官方主张由丁氏自行经管更为妥当,若官为经理实为繁琐,不便于民。因出示晓谕:一以林海、丁永绅等,照依前领官秤,每亩收租干稻十六斤。一以禁郑季黑等,其九分六厘地已价卖归丁姓,地额钱粮过割归并丁氏新丰坝总户完纳,不得再来阻挠滋事。
同治四年(1865)四月,丁姓为在黄姓塌地另开新沟一事双方达成协议:该沟长宽各三丈,接水入坝。如沟有淤塞,在宽广数三丈之内可以通水之处另开新沟。每年秋收交黄姓租稻一千二百斤,塌地仍归黄姓兴种。
新丰坝的水路自龙口潭取水进沟,迤逦十余里,至土疃地方,东河道低下,水势顺趋东去。向筑长埂一条,引水归西边总沟,渐次分散。其埂长有百余丈,东南临河,用松档鳞次排列打入河中。再用毛竹剖成粗条,编成龙形,层叠堆积,装石加土筑坚。每年梅雨之时洪水冲泛随坏随筑,所费不下数百余金。因有无知之徒拔取松档裂取竹条以充柴薪,甚或于秋收后挖断坝埂放开渠水以便取鱼,不顾筑埂费多少心力,其弊日甚一日,其埂几于难保。
因事关国课民生,光绪十九年(1893)七月,丁姓请地方公正老成商立义保坝埂,设立规条以告远近,以戒将来:
一、秋收后拔取松档一株者罚酒五席,二档三档者照数加罚,松档还原。干旱时拔者经官究治。一、议秋收后裂取枝条者少则罚酒五席,多则加倍,做竹龙还原,干旱时裂取者经官究治。一、议土断上下沟通,往来兴种之人不少,我姓俱搭土桥,有窃取者查出罚酒三席,桥还原。获赃报信者给洋蚨一元整。一、议秋收后挖断坝埂放水取鱼者,罚酒六席筑埂还原。干旱时藉鱼挖埂害禾者经官究治。一、议秋收后获有拔松档裂竹条各赃证报信者,给洋蚨六元,获有挖埂取赃证报信者给洋蚨六元,干旱时加倍。(作者单位:叶彩霞,泾县党史方志室;吴小元,泾县高铁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