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彩霞 吴小元
上海市邮电工业公司所属上海红波设备厂,1968年建于泾县潘村晏公堂的西坑山沟,对外代号“泾县607”,主要生产载波机、继电器等通信器材。
1980年红波设备厂停止生产,人员、设备资金等陆续撤回上海。1984年8月,泾县人民政府向宣城行署报告,请求将红波厂转让给泾县使用。10月22日,又以泾政(1984)156号文《关于请求将原小三线红波厂(607)厂房划拨给我县使用的报告》上呈给上海邮电工业公司并上海市邮电局。该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上海红波设备厂的房屋及生活附属设施无偿暂借给泾县人民政府。泾县人民政府规划改建后建成泾川山庄(宾馆)及淮南煤矿谢一矿工人疗养院,于1985年4月正式对外营业。在省市小三线调整交接协议下达后,泾县人民政府、上海市邮电工业公司经过协商认为,上海红波设备厂房屋等固定资产已被改造利用,继续发挥着作用,上海红波设备厂人员已全部撤离泾县,并由上海市邮电工业公司安置妥当。
1985年6月27日,为了做好“小三线”接交工作,成立上海在泾县小三线接交领导组,由左元三、凤良谦、崔保来、沈正发、王锡良、程宏等六同志组成,左任组长,凤、崔任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程宏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址在县经委。为贯彻上海市、安徽省“关于贯彻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协议的实施意见”,于1986年3月18日在上海就上海红波设备厂资产移交给泾县人民政府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1、上海红波设备厂于1968年建在安徽省泾县潘村乡西坑,占地面积22291平方米,有职工245人,家属25人,主要生产邮电通信设备。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决定红波设备厂从1980年起停产,人员、资金和主要设备、仪器、材料调回上海,参加上海的邮电通信建设。2、1984年11月应乙方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甲方将上海红波设备厂的房屋及生活设施无偿借给乙方进行规划、改造和利用,办成泾川山庄(宾馆)和淮南煤矿谢一矿疗养院,1985年4月起开始对外接待。3、根据1985年9月上海市、安徽省联合领导小组决定,上海红波设备厂划为二类企业,并列入第一批移交单位,双方一致认为,目前交接条件已经具备,同意办理交接手续。4、甲方向乙方无偿移交原乙方借用上海红波设备厂的全部资产:(1)固定资产36项(包括房屋10499.64平方米)原值人民币109.63万元,(帐面)净值人民币60.41万元;(2)低值易耗品322项。
5、甲方同时向乙方移交:(1)上海红波设备厂各类土建房屋资料31件;(2)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36项(其中房屋871.9平方米),原值人民币36.77万元,(帐面)净值人民币15.63万元,折合价值人民币4.31万元。6、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移交的资料,全部资产确认无误,同意接收。7、甲方同意将1985年1月28日以后从红波设备厂运回上海的汽配材料等折合款13151.66元(其中包括泾川山庄支付给甲方的1161.66元)退回乙方。8、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出资36838.34元作为向乙方购回甲方留给乙方的一辆汽车。9、上海红波设备厂职工家属中由泾县代管的小三线户口及粮油关系,乙方负责协助办妥迁移手续。10、乙方提出,在将上海红波设备厂改造为泾川山庄的过程中,资金困难较大,希望甲方给予支持。甲方考虑到乙方在过去十年中对上海红波设备厂的支持以及目前泾川山庄的实际情况,为支援老区建设,同意资助乙方人民币20万元,作为对改造、利用红波设备厂的支援。
红波厂生产的产品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主管部门鉴证,并报经上海市、安徽省小三线调整协调领导小组批准以后正式生效。12、交接时间按省市规定以1985年12月31日为界,协议生效以后,原乙方借用甲方上海红波设备厂房屋的协议 及凭证自动作废。签约时间为1986年3月及1986年7月,上海红波设备厂毕琴东和安徽省泾县人民政府接收沪属小三线工作领导组代表靳忠身作为甲方、乙方,上海市邮电工业公司和安徽省泾县人民政府作为鉴证单位,上海市后方基地管理局和安徽省宣城地区行政公署作为审批单位分别签字盖章。1986年10月,上述协议经安徽省、上海市皖南小三线调整交接联合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在资产移交后,根据小三线调整中人事劳动政策和做好留皖人员安置工作的相关意见,交接双方需要签订人员安置协议并报宣城行署和上海市后方基地管理局批准。当时上海红波设备厂有职工243名,按政策均属上海安置,不必再同地方签订交接协议。
至10月25日,上海市邮电工业公司将人民币25万元解交泾县工商银行支行,同时邮电公司派员前往泾县办理上海红波设备厂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对少数职工家属、子女户口在泾县农村、不能回上海的,泾县方面同意该厂八名家属、子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作者单位:泾县史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