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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3-24 11:18

根据《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编〔2016〕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宣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行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2016年3月31日起

二、受理地点: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市建设科技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563-2838900;

2、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咨询电话:0563-2626751;

3、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各基层国土所,咨询电话:0563-2020578;

4、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各基层国土所,咨询电话:0563-3028279;

5、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宣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咨询电话:0563-2062595;

三、登记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四、有关事项:

1、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2、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宣州区行政区划范围。自2016年3月31日起,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数据整合进度,择时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后实施,过渡期内由农业部门登记,过渡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

3、因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系统升级和窗口整饰,决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开始停办房屋、土地登记业务。2016年3月31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新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2016年3月31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4、本着不增加单位、个人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8〕76号)等文件执行。对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不重复收取登记费。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 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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