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规划建成区内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通告》(宣政〔2013〕24号),决定扩大我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范围:在2013年禁燃范围的基础上,向东延伸至水阳江大道,南至沪渝高速,西至鸿越大道,北至铜南宣高速,即绕城高速、鸿越大道、敬亭山与水阳江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禁燃对象:禁燃区域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5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1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4千卡/千克)。
四、本通告发布后至2016年10月31日前,凡属禁燃区域内的单位及个人,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禁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开展本辖区内的禁燃工作。市公安、住建、工商、城管执法、工商质监、安监、物价、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燃的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01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