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4月1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水平影响着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依法规范管理已成为行业共识。”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3年5月,我市出台了《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但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住宅小区数量的持续增长,物业管理规模和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也迅速增加,物业管理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开始显现,因此制定这一部适合宣城实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记者看到,《条例》主要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使用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共七章六十三条。
《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把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结合起来,具体解决物业管理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条例》规定了住建、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价格、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执法保障,近距离解决居民的诉求,及时为居民解决影响小区环境秩序、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小区环境秩序管理水平。
关于混合物业选派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条例》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且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但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规定是对省物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补充和细化,也是立足我市市情,在地方立法中对混合物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进行规范的具体措施。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例》规定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业主大会可以采取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异议表决等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对于属于应急维修情形,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特别规定了两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