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州区法院水阳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期间,经过承办法官的巧妙调解,将该案的矛盾化解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从收案到结案用时半个月,为企业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双方企业诉累。
今年2月18日,原告宣城某建材公司、被告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签署《机制砂供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制砂,并对货物单价、供货和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经双方对账,截至2023年7月,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64万余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货款165万元,尚欠余款99.3万余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向宣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答辩期间,被告公司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办法官收到申请后认真审查,认为宣州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且经查阅卷宗,本案诉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调解结案的可能性较大,如按部就班审查管辖权异议,反而会拖延诉讼时间,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影响审判效率。承办法官随即电话联系被告公司,向其释明管辖权异议可能会被驳回的缘由并列举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表示认可,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并同意调解。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原、被告公司耐心沟通调解,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了解争议和分歧点,劝导双方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本案案结事了,目前被告已在陆续如期足额履行分期还款义务。
在该案审理中,法官通过厘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缘由并及时与双方沟通协调,有效避免了因盲目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产生的司法资源浪费,节约了当事人时间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不仅使双方纠纷圆满高效解决,也有力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营造了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