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11月15日,旌德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与叶某、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旌德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2017年1月3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825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叶某所有的宝马牌X5系列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告知车辆保管人胡某不得毁损、转移、变卖。当年2月22日,胡某通过中间人将该车变卖,获利3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案涉车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非法转移、变卖,获利3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涉案车辆被追回的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作出上述判决。(萧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