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庭审期间,被告人在证据面前当庭翻供,拒不认罪,最终被予以从重处罚。4月20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胡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诈骗所得,仍多次使用该团伙成员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团伙成员共计提取现金325700元,并从中按6%获取报酬。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广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拒不交待指使其帮助取现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当庭翻供,矢口否认其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取现的事实,拒不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多次帮助取款转移,数额达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当庭翻供,拒不认罪,且拒不交待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认罪态度不好,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如上。信息时代,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利用盗号或钓鱼链接等手段,引诱被害人汇款到指定账号,再通过分流,将大额赃款分散取现。对于网络转账行为,大家要小心谨慎,避免受骗。(张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