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曾因赌博、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开设赌场获刑罚。5月4日,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赵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17台赌博机予以没收、销毁;赌资3025元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赵某因赌博(设置赌博机)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3000元,没收个人赌资360元、赌博机9台、追缴非法所得500元;同年9月8日,因赌博被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然而,“行罚”过后,仍不思悔改。2017年8月5日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泾县某门面房二楼,又利用17台赌博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经营期间,赵某雇用四人为其提供上分、记账、收银、退币等服务。10月8日,泾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游戏机室,当场扣押赌博机17台等物,赌资共计3025元。经口头传唤,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五万元至泾县公安局。庭审中被告人赵某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游戏机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7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赌博、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开设赌场,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上。(张乐嘉 乔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