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新买的二手奥迪车不翼而飞,车主惊慌报案,由此引发了一起所有权之争,买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2018年6月13日,泾县法院对该起返还原物纠纷依法进行宣判,判决被告薛某将车辆归还原告王某。
2018年2月1日,胡某称需要资金,经人介绍认识王某,胡某遂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辆奥迪A6小型轿车转卖给王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证的姓名皆为胡某。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银行按揭款7300元,并于3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5次转给胡某208200元,共计支付215000元,还有10000元胡某要求王某帮其处理违章,暂不支付。因该车辆尚有银行按揭没有付清,同时该车辆还有多项违章未处理,双方暂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为了尽快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及时交纳了违章罚款,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车辆维修好后发现被他人开走,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开走车辆的系胡某的女婿薛某,因薛某与胡某就诉争车辆存在权属纠纷,现车辆在薛某处。
说不清道不明的所有权,法官一一剖析。如果胡某是诉争车辆权利所有人,其有权处分车辆,王某通过买卖关系依法取得诉争车辆的所有权。如果胡某非诉争车辆的真实权利人,实际所有权人是薛某,王某因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同样取得了诉争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官认为王某从胡某手中购买诉争车辆尽到了受让人谨慎的注意义务,查看了车辆所有权登记证,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完成了车辆的现实交付,故取得了诉争车辆的所有权。综上,王某作为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诉争车辆的薛某返还车辆。胡某已经将车辆交付给王某,其并未占有车辆,要求其返还车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要求胡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余辉 徐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