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十年前被卖的摩托车而今引发交通事故,卖主李某十年后竟意外成为被告,事故受害人赵某将原车主李某和现任车主王某一起诉至法院。6月27日,泾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受害人赵某98422.2元。
2006年,李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年,李某在该车行以旧换新,以该车置换了另外一辆新摩托车,并未办理变更登记。随后,该车行将李某的旧摩托车出卖给了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2017年6月18日,赵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期间,在超越前面的面包车后,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互碰撞,赵某受伤。经治疗,赵某的伤情仍构成九级伤残。赵某认为原车主李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余元。李某收到应诉材料后积极到庭应诉,陈述卖车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天气和路况良好的情形下,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而选择超车,且未戴头盔,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无证驾驶,其控制车辆的能力不足,在对面来车时未采取减速等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因登记车主李某于2008年已经将车卖出,对该车失去了运行支配力,也不享受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未按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首先在其应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赵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遂判决如上。(徐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