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7月6日,泾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买卖身份证件案,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买卖身份证件案。此案经审理,被告人吴某因制作、出售伪造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19本,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与泾县人杨某事先联系,以每本150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伪造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杨某通过微信将拟办理驾驶证人员的信息提供给吴某,并将办证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被告人吴某在常州将伪造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快递寄给杨某。被告人吴某共向杨某出售伪造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19本。2017年8月3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未经考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买证人存在侥幸心理,办证人则是置法律与公共安全于不顾,一旦持假证者开车上路,危害的将是公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交通秩序,我们对于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必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张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