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7月18日,泾县法院受理了首例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3月1日,涉案精神病人赵某某从某市人民医院精神科开放病房跑出。次日13时许,赵某某在泾县昌桥乡用石头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砸伤,将被害人沈某某推入水沟致伤,随后又将汪某儿子汪某甲抱起扔到水沟中,汪某甲被其父亲及时救出。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沈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精神病人赵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险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该案目前已移送审理中。
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置的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目的是为了避免犯罪的精神病人再次危险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强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