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王某因故死亡,其子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归还欠其父的工程款。6月29日,泾县法院审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某工程公司给付张某工程款80余万元。
某工程公司系泾县某工程的施工单位,王某承揽了该工程的路灯、监控工程。2016年9月9日,双方就王某所施工的路灯监控工程签订协议。此协议签订后,该工程公司陆续支付了100余万元,余款80余万元没有支付。2017年6月5日,王某因故死亡。因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的有配偶、子女、父母,但王某与张某的生母协议离婚,王某的母亲李某也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故张某为王某的婚生子即第一顺序继承人。2017年8月23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公司归还所欠工程款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某工程公司承建的路灯监控项目进行施工,双方实质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按约履行了承揽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某工程公司确认了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后,理应及时支付尚欠工程款,但某工程公司至今未予全额支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作为王某子女、李某作为王某的母亲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李某明确表示放弃与张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张某依法享有继承权,作为原告进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要求某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8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支持其诉请。(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