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去ATM机取款时,遇到ATM机上有张银行卡且停留在取款界面,一时糊涂起了歹念取了银行卡上的现金。7月26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宋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宋某在某银行ATM机前等候办理业务。被害人小王办理结束后,宋某准备上前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小王银行卡未退卡,仍在取款界面,遂趁机将该卡内人民币3000元现金取走并将银行卡拔出后丢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等情节,遂判决如上。(肖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