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一起权责分明的交通事故,一纸早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一方“无能为力”,一方坚持判决,8万赔款究竟如何落实?8月22日,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不断努力,以法理与情理交融的方式,最终促使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
2017年7月15日,被执行人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道路前方推着婴儿车行走的申请人朱某某刮撞致其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朱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侯某某除已支付的治疗费3万余元外,还应赔偿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3082.67元。后因侯某某未履行义务,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受理后,法院对侯某某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侯某某目前除其家中在乡下的自住房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老家云南的,现在家里上有老下有小,都靠我和丈夫两个人打工赚点钱养活。”侯某某表示,其并非不愿支付这笔赔偿款,确实是无能为力,希望能分期偿还。但朱某某并不认可这种说法,“既然法院已经判决了,就应该一次性付清。”
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法官遂对侯某某的财产状况展开进一步调查。在侯某某目前上班的某乡镇私营企业,法官了解到侯某某月收入约1700元左右,而其丈夫每月工资也不足3000元,要维持一家五口的生活确实已经相当窘迫。权衡之下,法官再次联系朱某某,将调查结果如实相告。
“事故的发生是双方都不愿见的意外,侯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其经济条件确实比较困难。如果你们协商不成,我们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保留她的基本生活费用后扣留其工资收入偿还赔款。”面对法官的认真释法和耐心劝解,朱某某再三考虑后表示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侯某某当场给付朱某某赔偿款6000元,约定余款每月归还15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并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一并缴清,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情、理、法交融的不懈努力中得以圆满落幕。(唐俊 刘淑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