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下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赵某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2018年3月2日13时许,泾县公安局昌桥所接到群众报警,一位疑似精神病患者在昌桥乡新桥村打伤路人,且伤势较重,并将一名幼儿扔进水沟,凶手已逃离现场。
接警后,昌桥派出所民警迅速抢救伤员,同时组织力量对凶手进行追捕,很快将嫌疑人控制,并将嫌疑人送往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封闭病区接受治疗。案发后,泾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刑侦大队立即对该案进行侦查。
经查,3月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27岁,南陵县人)从芜湖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开放病房跑出。3月2日13时许,赵某令窜至泾县昌桥乡将受害人王某某等2人打伤,其中1人重伤,1人轻伤。随后又将3岁男童汪某某扔进水沟里,后被其家人救起。
5月2日,经医院专家组确诊,赵某令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泾县公安局积极与泾县人民法院、泾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南陵县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方法,充分收集证据,严格办理程序。6月8日,泾县公安局依法向泾县检察院提出对赵某令强制医疗意见。8月8日,泾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认定赵某令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依法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开启了泾县依法强制医疗的先河,有效地消除了治安隐患,也为办理精神病人案件提供了成功经验。(泾县公安局 胡凤、王响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