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下午,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031元予以没收。
2016年下半年,王某(另案处理)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出售烟草产品给段某和李某等人。王某从段某处获取烟草产品销售款7万余元,从李某处获取烟草产品销售款18万余元,共计25万余元存放在自己多个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内。同年12月至次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转帐款系王某非法经营烟草产品收入的情况下,先后利用自己申请的“元百百”二维码、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接收王某微信转账款和支付宝转账款共计25万余元。张某在收取手续费2031元后,将款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了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数额达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张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