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泾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汪某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公安民警控制。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期间汪某拒不配合,不仅强行冲出候问室,采取自残的方式妨害民警执法,还在被行政拘留前体检时,采取坐地不起、手掐、脚蹬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导致执法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且造成三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且系累犯,故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肖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