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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从小被人收养 法院判决不承担赡养义务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叶振林 发表时间:09-05 09:33

宣城新闻网讯 儿子从小被他人收养,年老后的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8月17日,泾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案,依法判决王某甲、王某丙自今年4月份起每人每月各承担赡养费700元;两被告对两原告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应报销的部分外,余款各承担一半。王某乙因从小被人收养,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赡养义务。

张某某、王某某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即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三子王某丙,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王某乙幼时送给他人收养,此后,就一直在养父母家生活,两原告未尽抚养义务。近年来,两原告因年老体弱,不能自食其力,生活存在困难。现王某甲携全家外出务工,有收入来源,却未承担赡养义务。现两原告随王某丙生活,由王某丙夫妻俩照顾,王某丙也感到生活压力大。2018年年初,两原告因赡养纠纷请求当地组织调解,王某甲借口自己儿子还没有结婚,家里收入不高,也存在困难为由,拒绝赡养两原告。由于两原告生活无着落,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王某甲未出庭,无法组织调解。

庭审中,鉴于王某乙与他人已形成收养关系,之后两原告未尽抚养义务,与两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经法官释法明理,两原告要求王某乙承担赡养义务,与法相悖,因此,两原告对王某乙表示放弃赡养义务。该院对两原告诉讼请求依法进行审查,对赡养费数额参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叶振林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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