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9月4日,泾县人民法院就一起虚开发票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庞某因虚开发票价税合计65万元,均被依法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合伙借用泾县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了淮南市某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一期项目。工程所需黄沙、石子、水泥等施工材料,均由被告人庞某从周边地区厂家购买并负责运送至工地使用,庞某从中赚取差价。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为了向泾县某公司报销工程款,要求庞某为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庞某个人没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资格,于是其找到一名票贩子要求帮其开票。二被告人将公司的开票资料提供给票贩,在支付了开票金额1%的“开票费”之后,从票贩处购得7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报账过程中,公司财务人员审核后发现发票购买方一栏其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有误而将发票退回。后二被告人再次以开票金额1%的价格向票贩购买了7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5万元。收到发票后,因该项目工程进度款没有到位、项目尚未进行决算等原因,一直没有将该7张发票入账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虚开金额为6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