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狂偷手机、平板电脑共计近40部,再以低价出售给他人,两人一卖一买赃物双双获刑。8月28日,泾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赵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7年9月至10月,短短一个月间,被告人杨某采取破坏玻璃门把手的方式在泾县泾川镇、宁国市等地流窜作案3起,盗窃手机、平板电脑近40部,财物价值合计13万余元。而后,将盗窃来的手机及平板电脑低价销售给江苏省的被告人赵某。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收购的财物价值为61015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杨某系累犯、流窜作案,从重处罚。
赵某有自首、坦白、退赔损失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肖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