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9月10日,泾县法院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李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酒一案,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对李某销售假冒“桃花潭”注册商标酒罚款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并于9月14日向李某送达该行政裁定书。
2016年12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泾县市场出现假冒“桃花潭”注册商标酒。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对发现的6箱24瓶标称“桃花潭”白酒,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后经进一步调查,该酒是李某从外地市场购进,共有220箱880瓶,以5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止,李某已售出760瓶,赠与朋友80瓶,自己饮用7瓶,待售33瓶。经过鉴定,李某所售“桃花潭”注册商标酒,不符合同类安徽泾县桃花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李某实际销售获利39650元。
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侵害了泾县桃花潭酒业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的“桃花潭”商标酒。2018年2月1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商标法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故该局于7月2日向泾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叶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