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 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8月16日晚上八时许,被告人张某与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并殴打田某父子,被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带至派出所接受处理。张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派出所接警大厅态度嚣张。民警、辅警要求张某到办案区醒酒后接受询问,但张某极不配合。在此情况下,办案民警对张某徒手控制带其前往办案区。途中,张某挣脱控制并拉住玻璃门不松开,办案民警上前试图拨开张某的手时,张某突然用头部撞击办案民警左侧太阳穴位置,造成该民警倒地昏迷,正常执法活动无法进行。张某随即被其他民警控制,并被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该民警人体损伤程度评定属轻微伤。事发后,张某亲属代为赔偿医药费795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所在社区认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综合上述情节,遂判决如上。(张乐嘉 乔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