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绩溪县政府正式印发施行《绩溪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绩溪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洁净城市,美化家园,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创建文明卫生、和谐、美丽的绩溪城。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县城管执法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和“建筑垃圾承运车辆准运证”(简称“两证”),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醒目统一,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并将信号接入县城管执法局管理平台。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须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承运车辆准运证,驶离施工场地做到整洁、平装,不得沿途洒滴漏、超限、超载、超速行驶。
完善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管理。由县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城管执法局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对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同时大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鼓励新(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周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