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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式”公益诉讼叫好
来源:宁国传媒网 作者:程棋奎 发表时间:02-19 09:53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对占用农用地采砂当事人王某某提起公益诉讼,诉求被告恢复被毁的农用地种植条件,对采砂造成的切坡采取加固工程作业消除危险,补种竹苗10000棵,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人民币208173.15元。(见1月30日《今日宁国》)

目前涉及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针对破坏农地、非法采矿(砂),已经逐步形成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补偿修复”为核心的公益诉讼模式,针对滥伐林木和非法捕捞案件分别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同状态补偿方式,并全程监督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确保环境修复落实到位。

笔者深为这种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式”公益诉讼叫好。事实上,这种方式也值得地方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借鉴。

近年来,我国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的政策法规虽然越来越严格,但土地和矿产违法现象却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刑法》规定,对非法占用农地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虽有明确的处罚条例,但事实上一些地方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往往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最终结果多是没收地上建筑物,按占地面积罚款,补办用地手续。最重的惩处措施也多是判处违法当事人缓刑,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等。

倘若地方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时,借鉴“同态补偿”的方式,刑事责任连同土地保护公益的民事侵权责任一同追究,则可有效增加违法成本。补偿的具体做法,可视违法主体的财力、物力情况,结合当地补充耕地后备资源现状,责令其在指定的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等可开发复垦区域内,无偿复垦出同等面积和质量的耕地;对破坏山体形成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的,要责令其加固护坡,消除威胁;对破坏林地的,责令其补植复绿,并落实情况与单位及个人信用机制挂钩。如此,既严“打”又重罚,双管齐下,能在社会上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进而促使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本好转。

【责任编辑:李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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