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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徐健 发表时间:12-04 16:35

案例二:何忠辉高利转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忠辉系福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何忠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宣城福星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酒店装修、购买设备、购买酒水等名义,先后多次向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贷款资金后即以月息1分至3分的不等利率,转借给佘某、欧某、刘某等16人,获得转贷利息307.516万元,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后违法所得206.91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何忠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不规范不合法的私自融资、任意借贷不是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帮助,本案被告人套取银行贷款后又以高额利息转借他人,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为借贷双方日后经营埋下隐患。当前一些企业还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对该案的依法审判给依然抱侥幸心理的企业敲响警钟,合法合规经营才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对该类犯罪的依法打击有助于约束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金融行业秩序,为民营企业整体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和健康环境。

此外,在依法审判的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到对民营企业家的帮助保护,对被告人适用了非监禁刑。使被告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又不至于因为被判处实体刑而无法处理企业经营事宜。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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