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广德金广房产公司与郑某、刘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8日,郑某与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1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郑某、刘某购买位于广德县新城区金鑫世贸广场商铺17间,合同约定在2013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及相关产权证书,并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但直至2014年4月25日,工程才通过竣工验收,同年5月7日,房屋取得初始登记证。2015年10月14日,郑某、刘某与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公司共同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并对房屋现状作出描述。后郑某、刘某诉至广德法院,主张该16案的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695899.41元(另一案单独处理)。
(二)裁判结果
2017年10月23日,广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广德金广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0535.3元、逾期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证违约金118123.02元,合计368658.32元。广德金广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宣城中院,2018年4月26日,宣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支付合计各类违约金199519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民营房地产企业数量增多,经营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致产生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房屋销售纠纷中,当事人因延期交房、延期办证产生争议较为普遍。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因管理不善,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亦未对变更交房条件的约定以书面等确定方式予以明确,致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风险。二审法院在依法审查相关证据、认定实际交房时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时点重合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充分、平等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在裁判文书中指出该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管理漏洞,一方面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督促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