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9日,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威公司)因资产严重资不抵债向广德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同年7月18日,广德法院裁定受理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8月,广德法院法院裁定准许和威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合并重整申请,涉案金额约13亿元。2018年5月18日,管理人申请称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在五个表决组中,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三个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但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经两次表决后仍未通过。管理人认为,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和全部批准条件,请求法院批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二)裁判结果
2018年5月29日,广德法院裁定批准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且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资产严重资不抵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并引进了重整投资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重整,管理人制作了重整计划,并在重整计划中提出了市场化债转股的方案,即给予债权人充分选择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债转股,也可能选择现金支付,甚至还可能选择将自己的债权一次性协商转让给重整投资人长城公司。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长城公司已成功收购了50%以上的债权,并将自己收购的债权通过债转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另有部分银行,融资公司和长城公司一道选择债转股,长城公司后期将按重整计划草案要求注入资金,实现公司再生,避免公司破产清算带来的社会影响。通过债转股实现和威公司的重整也是一种代价最小、社会震动最小的好模式,兼顾了债权人、企业和政府三方的利益,客观上实现了共赢的效果,也保护和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