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宣州区雁翅农机加油点与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30日,宣州区住建委下发《水阳镇2011年集镇建设6号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有关要求》,6号用地单位是水阳镇政府,用地面积约2.46亩,用地性质商服(加油站)。根据水阳镇政府提供的《公开出让土地参考价说明》,市国土局对上述6号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参考价为258万元,出让土地面积为1643㎡。雁翅加油点参加招标,并中标,以成交价400万元取得用地使用权。12月26日,雁翅加油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3年4月12日,雁翅加油点交纳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后因水阳镇政府与东南石化公司就涉案地块上建造的部分设施的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致使市国土局出让的土地无法交付。2015年2月2日,雁翅加油点向水阳镇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申请。2月13日,水阳镇政府与雁翅加油点签订解除出让合同协议,水阳镇政府退还雁翅加油点土地出让金。后雁翅加油点以市国土资源局和水阳镇政府因违约给其造成损失290.4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被告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宣城市宣州区雁翅农机加油点违约金132万元及利息损失62613.7元。
(三)典型意义
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推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民营企业遇到纠纷后,如何及时化解政企纠纷,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充分发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职能的重要体现。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裁判结果一方面充分尊重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独立行使权力的范围,另一方面全面考虑了作为民营企业的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以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情况,对其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买单。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