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宣城某小贷公司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5日,宣城某小贷公司与罗某等六人及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罗某等六人每人向宣城某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0‰。约定还款日期届满后,罗某等未能偿还,宣城某小贷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罗某等六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宣城某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中,宣城中院查封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但因该土地存在规划调整等原因,经过处置未能变现。执行中发现,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有和解的意愿,在其名下土地拍卖未能变现情况下,经过法院协调,宣城某小贷公司与其同意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意见,双方于2017年1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宣城某小贷公司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2900万元。后因利息履行问题发生分歧,法院又多次进行协调,最终以1200万作为案件剩余债权,款项来源一部分为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回购款920.502元,剩余部分由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自筹,定于2019年7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后经法院敦促,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如期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最瘦的和解胜过最肥的诉讼”,在一定条件下,和解能够较为完美地完成法律所难以胜任的使命,双方当事人如能自愿履行和解协议,亦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双方均为民营企业,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的权益是执行法官要考量的问题,法院以“放水养鱼”执行理念,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间进行跟进敦促,既给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留出了经营发展时间,又对其履行和解协议进行一定的监督,为民营企业和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