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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 游客采摘草莓意外受伤 草莓园应负主要责任
来源:宣城中院网站 作者: 发表时间:12-27 08:59

宣城新闻网讯 2018年春节期间,肖某一家前往某草莓园采摘草莓,不慎被大棚内脱落的铁丝戳到眼睛。事故发生后,肖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治疗花去医疗费数千元,治疗终结后,经鉴定肖某构成十级伤残,总损失共计10万余元。2019年2月,肖某以该草莓园的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草莓园作为对外经营的公共场所,未尽到对经营范围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遂判决草莓园承担20%,肖某自负80%的责任,即草莓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赔偿肖某2万余元。

一审判决以后,肖某以责任比例划分不当为由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审理认为,草莓园对因大雪、大风损坏的草莓园大棚未及时修缮、消除安全隐患,未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案涉事故的主要原因。肖某作为普通游客,在乡间草莓园采摘草莓是一项安全度很高的活动,对损害的发生难以预见。但肖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综合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草莓园的责任明显较大。后经二审主持调解,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了调解协议。2019年12月18日下午,二审法院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草莓园当场一次性给付肖某赔偿款5万元,一场纠纷彻底化解。(冯忠山)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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