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郎大为(左)
2007年7月10日,宣城中院对绑架犯郎大为执行了死刑。罪犯郎大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中专文化,原广德县新杭镇砖桥小学教师,住广德县新杭镇砖桥村。罪犯郎大为为勒索钱财,预谋绑架其任教小学的学生,并为此购买了手机卡及汽油。
2006年9月6日6时30分许,罪犯郎大为在砖桥小学将住校生郭威(7岁)骗至其家中捆绑、拘禁。当日18时左右,罪犯郎大为唯恐罪行败露,在家中将郭威掐死后放进一大罈内,倒入汽油、菜油进行焚烧,后用土掩埋。同月12日,罪犯郎大为用新购买的手机卡向郭威的父亲发送短信,勒索人民币24万元。次日,罪犯郎大为即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对罪犯郎大为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发现了相关证据及被害人郭威的尸体。
由于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养关系绑架并杀害自己年仅7岁的学生,且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宣城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绑架罪判处罪犯郎大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郎大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予以高度重视,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了死刑复核裁定,认为罪犯郎大为身为人民教师,竟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本校学生,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依法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郎大为绑架案是宣城中院执行的首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此案的核准不仅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宣城中院乃至全国的一审死刑判决都将经受更加严格的法律检验,真正把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