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7万元,郎溪县物价局原主任科员黄晓平昨日在郎溪县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晓平于1999年至2006年12月在担任郎溪县供销合作社主任、郎溪县物价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晓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骆洪彬、徐赐龙、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