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规范低保资金实现社会化发放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近日,市民政局制定出台城市低保《申报检验制度》,该项制度将于2007年元月起正式执行。
《制度》规定:凡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必须于每季度第三个月中旬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员就业、经济收入变化等情况;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完成检验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在《低保证》上加盖季度检验章,对应提高或降低补差标准的,按《低保条例》规定程序办理并记录在《低保证》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向其说明理由后取消其低保待遇,并收回《低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连续6个月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申报检验的,视为家庭经济收入好转,将取消其低保待遇;城市低保家庭瞒报家庭经济收入骗取低保资金及其他待遇的,将按照《低保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此项《申报检验制度》的制定出台,有助于准确了解我市低保家庭生活变化情况,确保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真正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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