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外孙女”身份而无缘分配集体收益款,十龄女将村民组告上法庭。
12月1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泾县泾川镇百园社区居委会三里岗村民组被判在10日内,给付原告吕某1996年至2005年的集体收益分配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442.76元。
1996年3月出生的吕某系独生女,其出生后户籍即随母亲落户于泾县泾川镇百园社区居委会三里岗村民组,且一直在该组居住生活至今。1992年始,其所在的村民组将本组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提留款及其他集体收入,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本组村民。1998年,被告村民组决定“外孙、岳丈、女婿、出嫁姑娘户口迁出”不参加分配,根据这项土政策,吕某因其“外孙”的身份自出生后至今未能参加村民组的集体收益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系被告村民组村民,依法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同等待遇,被告村民组关于“外孙……不加分配”的决定,剥夺了原告吕某作为村民的收益分配权,该违法决定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戴后曹、霞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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