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传媒网讯(冯强)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浙江省武义县的郑某某在知道工友的存折后,趁人不备拿走了存折并取出其中的存款,结果是郑某某非但没得到这笔钱,反而在自己人生履历上留下一个污点。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郑某某在绩溪务工。2005年12月17日9时许,郑某某乘扬溪镇某水电站工棚内无人之机,盗走了鲍某某一个尚有5000元余款的存折,并到镇储蓄所取出存款4999元。当日,郑某某汇回家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次日主动退还被害人3000元,余额写了借条,承诺于日后归还(现已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郑某某主动退还了所盗钱物,悔罪表现明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郑某某有其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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