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治烟尘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7年3月19日颁布了广德县人民政府第一号政府令《广德县烟尘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燃烧装置,必须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柴油、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县城规划区内现有的各类锅炉、窑、灶等燃烧装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烟尘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在穿越广德县境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区域,旅游景区(点),各乡镇街道和人口集中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直接燃煤的工业炉窑、大灶,新上的必须采用清洁生产装置;新上0.5T/H以上的锅炉必须采用自动炉排锅炉,不得采用固定炉排锅炉(手烧炉),新上0.5T/H以下锅炉必须采用环保型锅炉。
通过该办法的设施,将会使广德县的烟尘污染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控制,广德县的大气环境质量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