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泾县一外商企业主动将2000元罚金上缴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此,一起历时两个多月的针对企业使用自制的未经检测的起重机械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企业从严重抵触、拒不接受处罚到主动登门谢罪、心甘情愿上缴罚款,并在外商投资企业老板新春座谈会上义务充当法律知识宣传员而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缘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和企业对执行质量法律法规的重要认识。
去年下半年,有群众反映泾县一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制起重机械,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接报后随即赶赴该企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的相关条款,按照质监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企业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认定该企业使用的一台起重机械无制造厂家,无品牌,无安装告知书,无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存在重大的安全事故隐患,当即给企业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但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在指令书上签字。
3个月后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检查,发现企业仍在继续使用自制起重机械,执法人员又给企业下达了登记封存决定书等,可企业负责人仍不予配合,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登记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行政文书上签字,使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无法完成。为此县质监局立即召开局案件审委会成员会议进行分析,并请来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执法程序、过程、文书进行了审核,结果都没有过错和不当,问题的症结出现在哪?大家讨论后认为主要是企业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行政执法认识存在偏差。于是该局执法人员多次到企业宣讲《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设备的严重性,宣传抗拒和干扰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宣传教育,使该企业心悦诚服,甘心情愿接受了处罚。(陈晓彬 陈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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