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宣城市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朱云霞、熊诗雨、熊树生、高素琴各项经济损失8.06万余元;被告安徽电力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14日9时许,泾县泾川镇居民熊某到205国道泾县段收费站附近池塘钓鱼,池塘旁边有一10KV变压器。熊某在变压器旁边蹲下安装钓线及鱼饵后,持鱼竿站起时,鱼竿不慎碰到变压器,熊某遭电击身亡。
事后,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熊某的妻女、父母将被告公路局、被告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另查明,涉案变压器产权归被告公路局所有,平台上未设置安全标志,供电方系被告供电公司。2003年7月16日,被告公路局与被告供电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涉案变压器由被告公路局维护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路局应承担赔偿责任;熊某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公路局的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戴泽瀚 后晓健 陈志强)